一、提出申请
教职工在分娩或流、引产出院后的次月10日前填写《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》,到人事处薪酬管理办公室审核、登记。办公电话 85953535
二、办理生育津贴需携带的资料
1、生育职工本人的身份证、《社保卡》;
2、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或《准生证》;
3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;
4、《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》;
5、生育职工计划内流、引产的需出具病历和单位有关证明;
6、生育职工本人在本市交通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存折或借记卡。
三、办理地点
福州南路8号三楼机关保险办服务大厅生育津贴待遇受理窗口。